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