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持中国护照在台工作人员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证件、证明材料问题的复函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民办函〔2008〕181号 |
法规类型 | 106100 | 所属行业 | 118 |
有效与否 | 湖北 | 发布日期 | 2008-08-20 |
湖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出国人员无法出具所需证件、证明材料事项的请示》(鄂民政函〔2008〕213号)收悉。
来函称:当事人陈××2004年持中国护照在美国留学两年后,于
经商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现答复如下:考虑到持中国护照的在台工作人员回内地办理结婚登记遇到的实际困难,今后,该类人员出具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为其办理结婚登记:(1)本人的有效护照;(2)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无配偶证明(切结书、宣誓书);(4)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在台就业单位出具的当事人在该单位就业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