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税函[2009]343号)转发给你们, 各地应认真做好宣传告知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服务监督职责, 执行中有什么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以确保各项监督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