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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7]32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2007-01-1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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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1-1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00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有关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使用期限问题,仍按《关于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使用期限为6个月的规定执行。各市集中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和企业冠名发票的使用期限应按照省局上述统一规定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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