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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贵州省涉农补贴资金省级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163 发文文号 黔财基〔2009〕4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贵州 发布日期 2009-04-08

关于印发《贵州省涉农补贴资金省级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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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4-0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州、地)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局、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为切实加强和完善涉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起,对中央和省安排的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等涉农补贴资金,通过省级直接发放。现将制定的《贵州省涉农补贴资金省级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贵州省涉农补贴资金省级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厅 贵州省林业厅

  贵州省水利厅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二ОΟ九年四月八日

  贵州省涉农补贴资金省级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惠农补贴政策,切实加强涉农补贴资金省级发放管理,确保农户及时足额领到补贴资金,根据涉农补贴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农补贴资金是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农户发展生产、解决生活困难等,并直接发放给农户的各类专项补贴、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中央和省安排的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水稻、油菜、玉米等农作物良种补贴、退耕还林补助等涉农补贴资金,纳入省级通过“一折通”直接发放。今后中央和省新增的涉农补贴资金,具备省级发放条件的,原则上应纳入省级发放。

  第四条 “一折通”是指由财政部门在农村信用社(简称农信社,下同)为享受补贴的农户开设的政府涉农补贴资金个人银行结算专用账户。“一折通”发放是指农信社按财政部门提供的清册,直接将补贴划入农户政府涉农补贴专用账户,农户凭“一折通”专用存折和密码可在全省范围内的农信社营业机构支取现金的一种方式。

  第五条 地、县安排和未纳入省级发放的中央及省涉农补贴资金,由县级(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统一通过 “一折通”发放,不得多头开户。

  第六条 省级发放工作原则。一是“三权”不变的原则。涉农补贴资金省级发放,不改变资金的分配权、管理权、监督权;二是公开透明的原则。补贴资金的测算、分配必须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补贴范围、标准、数额必须张榜公示,确保公平、合理;三是安全快捷的原则。列入省级直接发放的涉农补贴资金,通过省级直接发放到农户的“一折通”账户。

  第二章 部门工作职责

  第七条 省农业、林业、水利等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按政策组织收集、核实、提供相关基础信息(包含补贴的范围、对象、标准、数量、金额等),并负责相关补贴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农信社负责代理涉农补贴资金划转,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在规定时间内,准确足额地将补贴资金按项目分解、拨付到农户的“一折通”账户,并向财政部门及时反馈兑付落实等情况;同时,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级农信社要保证农户账户资金随时支取。

  第九条 各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本地的涉农补贴相关基础信息数据进行登记核实并及时联合上报,同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省财政厅预算、农业、经建、企业等相关处室负责分管的涉农补贴资金业务衔接、测算、指标下达、资金拨付、管理及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造册分配的相关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审核把关;国库处负责与相关金融机构的工作协调,涉农补贴资金的划拨、核算和账务处理等;基财处负责涉农补贴基础数据库的建立、更新、数据传递、网络维护及安全畅通,以及协助相关处室搞好各项补贴的测算、审核和造册,配合做好涉农补贴资金落实到户情况检查工作。

  第三章 补贴信息汇集、资金测算、公示及下达

  第十一条 种粮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资金测算依据,由各市(州、地)财政部门在每年2月1日前,将辖区内农户上年度基础信息及其变动情况(数据库及书面报告),逐级核实汇总上报省财政厅,作为省测算、分配、发放涉农补贴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退耕还林补助、水稻、油菜、玉米等农作物良种补贴各项相关测算到户的数据,由县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省相关部门预分配的补贴指标和时间要求,逐一分配、测算到户,并逐级汇总上报到省(数据库及文件),经省直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后,作为发放当年相关涉农补贴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基财处根据省直相关部门和财政厅相关处室确认的补贴依据,将省级直接发放的各项涉农补贴资金造册到户,并返回各县、乡打印,由乡(镇)财政所进行核实(内容包括姓名、家庭人口、补贴项目、补贴数量、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并在村民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十四条 各项涉农补贴数据经公示无误后,由市(州、地)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到省财政厅,由省直有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补贴指标文件至市(州、地),市(州、地)再下达至县。

  第四章 资金管理、拨付及核算

  第十五条 中央和省安排的涉农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省财政厅在省农信社代理财政涉农资金专户的网点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贵州省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专户”,省农信社委托代理银行开设“贵州省财政涉农补贴资金过渡账户”,专项用于核算、管理中央和省安排并由省级直接发放、县级列支的有关涉农补贴资金的直接支付。

  第十六条 省级发放的涉农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分管处室开据《拨款通知单》,通知国库处将资金拨付到“贵州省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专户”。国库处根据基财处开据的《拨款通知单》和地、县涉农补贴资金分配清单,将涉农补贴资金从“贵州省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专户”划转到 “贵州省财政涉农补贴资金过渡账户”。代理银行对登记上账的数据与省财政厅提供的涉农补贴清册数据严格审核一致后,通过“贵州省财政涉农补贴资金过渡账户”将各项涉农补贴资金据实登记发放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资金支付10个工作日内,将《拨款通知单》回单反馈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据此作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市(州、地)财政部门依据省级财政部门下达各市(州、地)的涉农补贴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和代理银行出具的《入账通知书》作“补助收入”和“补助支出”的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依据市(州、地)财政部门下达各县(市、区、特区)的涉农补贴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及代理银行出具的《入账通知书》进行“补助收入”和“一般预算支出”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要对提供上报的农户基础信息及补贴到户资金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省级下发的各项涉农补贴清册,在省规定期限内,未将公示结果反馈上报的,省视同公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县、乡要设立举报电话,安排接待人员,及时调查和纠正公示期间群众举报的问题,将核查情况予以公布,并及时更改。

  第二十二条 农户新开和遗失补办涉农补贴存折及修改账户信息的,需先填报《贵州省涉农补贴新开、补办、修改账户信息申请表》(表样格式附后),报当地乡(镇)财政所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农信社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县财政部门要将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涉农补贴资金年度发放对账表,在年末打印发放到户进行核对。市(州、地)财政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要将本地区当年各项涉农补贴指标下达、落实等情况书面总结一式三份上报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省财政厅分管处室和基财处。

  第二十四条 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不实行为,一经发现,按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将按政策另行补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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