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转发给你们,请自收文之日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