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03 | 发文文号 | 京财税[2004]187号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2004-02-14 |
京财税[2004]187号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1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