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 ||
颁布单位 | 174 | 发文文号 | 渝府办发 〔2013〕 196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2013-09-03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完善基本药物目录
严格贯彻实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结合我市实际,完善我市补充药物目录遴选机制和管理办法,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的原则,充分考虑基层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与公立医院用药衔接等问题,调整完善我市补充药物目录。
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暂按国务院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报销等政策规定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和我市补充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并按医保甲类报销。
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
(一)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贯彻落实《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进一步调整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全市各级各类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市药交所平台采购基本药物,严格按照规范后的基本药物目录进行采购。坚持由区县联合体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选择药品、议定价格、签订合同、结算货款等,坚持网上采购、招采合一、量价挂钩、集中支付、全程监管。取消“价格双控”,不再依据历史采购价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价进行限制,只根据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零售指导价和药交所入市价及挂牌限价进行价格限制。根据采购数量、区域配送条件等,逐步探索对独家品种实行医疗集团、大片区甚至全市统一与生产企业议定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对少数临床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基本药物,探索采取政府储备和定点生产等多种方式确保供应。
基本药物采购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加强对基本药物采购联合体的培训和指导,完善对药品采购品规、厂家的遴选和评价办法,对药品质量、生产企业的服务和信誉、药品价格等进行全面审查与综合评价;将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GMP)认证作为重要条件,对价格明显偏高和偏低的药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不合理采购和恶性竞争。建立和完善药品入市价动态调整机制,探索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发现机制。
(二)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和配送。根据调整后的基本药物目录及时开展集中采购工作,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完善联合体推荐配送企业、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并建立委托关系、三方共同签订合同的配送模式。按照《重庆药品交易所配送会员交易诚信评价暂行办法》(渝药交监办发〔2012〕3号),定期开展配送会员交易诚信评价并公布结果,并将评价结果用于配送企业的推荐和选择。进一步做好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服务,支持服务网络覆盖面广的药品物流企业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参与我市药品配送。
(三)严格执行货款统一限时支付制度。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采购货款统一限时支付制度,货款支付时间从收票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市药品交易平台要定期统计发布基本药物货款支付情况。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采购周转金制度,落实医保资金预付、财政贴息和医保费用按月结算等政策,并及时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财政补助资金,确保基本药物采购货款及时足额支付。
(四)落实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建立健全基本药物电子交易规则和监管办法,重点加强对基本药物交易、配送、使用、结算等环节的监管,针对交易各方建立完善诚信评价体系,建立奖惩机制。对在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竞价、不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药品或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以及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企业,一律记录在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查处的企业,2年内不得参与我市药品采购。
(五)推进重庆药品交易所发展。进一步完善药交所功能,加快“医药云”平台和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建设,完善电子交易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系统,实现药品、医疗器械交易品种全覆盖。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推动跨省区交易合作,做大做强电子交易市场。以重庆振兴医药产业发展和建设“西部医药城”为契机,加快市场化交易平台建设。贯彻《重庆市医药产业振兴发展中长期规划(2012?2020年)》(渝府发〔2013〕7号)等有关精神,助推全市医药产业快速发展。
三、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监管
(一)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培训,将其作为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大基层药学骨干和药政管理队伍培训力度,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监管水平。加大基本药物制度社会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营造良好的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社会氛围。
(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体系。构建完善我市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及其影响因素监测评价长效机制,并将监测结果运用于工作考核、经费核拨、政策调整等方面,以监测促监管,以监测促基本药物制度规范实施。
(三)推动基本药物制度拓展延伸。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纳入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医院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品规数和销售额占医院药品总品规数和销售额的比例均应达到50%以上,其他二级医院应达到40%以上,三级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额比例要达到25%以上。鼓励各区县(自治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大力推进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确保群众公平享有基本药物制度福利。
(四)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增强企业主体意识,规范基本药物生产、配送行为。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严格基本药物研究、生产、流通、使用、价格、广告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生产企业,规范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加快推进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从生产、出厂到使用全程电子监管,加大对重点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抽验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定期分析评价基本药物风险。
四、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一)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发〔2012〕123号)和《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发〔2012〕93号),继续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竞争性用人机制、激励性分配机制和长效性补偿机制等综合改革,确保新机制良好运行。
(二)进一步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建立“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超收可保留”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助机制,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市财政加大对困难区县(自治县)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落实村卫生室(所)补助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保证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保障村卫生室(所)正常运行。
(三)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创新考核办法,将服务质量数量、患者满意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城乡居民健康状况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加大对基础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力度,搞好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分配,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待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健全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与其收入和职务任免挂钩,严禁将负责人的收入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济收入挂钩。
(四)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继续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积极推广全科医生团队服务。推行基层首诊试点、片区医生负责制、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巡回医疗等面向社区、农村、家庭的服务方式,实现由“坐等服务”到“上门服务”的转变。
(五)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主体,要多渠道筹措落实化债资金,推进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债务剥离化解任务。市财政加大对困难区县(自治县)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五、加强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加强领导,认真实施,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指导区县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市医改办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通报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