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南通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颁布单位 101 发文文号 国函[2009]2号
法规类型 106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9-01-02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南通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null

发布日期:2009-01-0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南通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苏政发[2007]9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江苏省南通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南通市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历史遗存丰富,近代城市建设特色突出。

  二、你省及南通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注重体现近代文化特色和地方传统风貌,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南通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九年一月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