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二○○九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