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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关于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家庭房改购房夫妇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2000)京房改办字第218号
法规类型 106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0-07-25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关于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家庭房改购房夫妇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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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07-2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有关单位: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件》(国务院令第8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家庭房改购房夫妇工龄计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本人工龄与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工龄合并计算。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工龄超过35岁的,按实际工龄计算;不足35年的,按35年计算。

  二、病故军人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本人工龄和病故军人工龄合并计算。病故军人工龄超过30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不足30年的,按30年计算。

  三、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配偶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和现配偶工龄合并计算。

  四、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凭其单位开具的工龄证明和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证件遗失的可凭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售房单位办理工龄折扣。

  五、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工龄认定问题,由生前所在单位负责。原单位撤销的,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可靠证明予以认定。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OOO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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