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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163 发文文号 黔财社〔2008〕75号
法规类型 101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贵州 发布日期 2008-08-26

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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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8-2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州、地)财政局、卫生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卫生局: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管理,维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稳定运行,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制订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08〕8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财务行为,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新农合统筹地、县设立的新农合基金。本办法所称统筹地、县是指统筹市(州、地)或统筹县(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合基金(以下简称为“基金”),是指通过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社会团体资助、政府资助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统筹地、县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对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五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规定筹集和使用资金;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基金预算,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的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六条 统筹地、县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新农合基金专账”(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专门管理和核算基金。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七条 经办机构应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按照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事基金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准确反映基金运行情况,监督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财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八条 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按照新农合制度有关政策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 基金预算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 基金预算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报同级政府审批。财政部门应于政府审批后1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下达预算。卫生行政部门应于财政部门下达预算之日起的15日内将预算批复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卫生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财政和卫生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省级财政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要立即督促统筹地、县财政部门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二条 基金预算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应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 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辖区内参合农民人口数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统筹地、县财政应组织参合农民按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参合费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收缴、截留和擅自减免。

  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包括:农民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农民缴费收入是指参合农民自愿个人或以家庭为单位缴纳的新农合资金收入。

  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是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代资助对象缴纳的新农合资金收入。

  集体扶持收入是指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新农合的资金收入。

  政府资助收入是指各政府资助新农合的资金收入。

  利息收入是基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接收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新农合的捐赠收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社会、集体组织等捐赠的实物应按捐赠协议价或评估价入帐。

  第十五条 新农合基金收入按规定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和家庭账户基金。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收取农民参合资金,应给农民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额收费票据》。同时,加强对《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额收费票据》的管理。

  经办机构接受捐赠,应向捐赠方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结算票据》。

  第十七条 统筹地、县经办机构应从统筹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风险基金规模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风险基金由省级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统筹地、县经办机构应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对基金进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一个统筹地、县只能设一个收入户,一个支出户,收入户只收不支,支出户只支不收。

  经办机构收取农民参合资金、接受捐赠等,应及时存入收入户,并于每月末划入县级财政专户,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第四章 基金支出

  第十九条 基金支出应以收支定支、收支平衡、约有结余。基金支出应按照新农合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标准。

  第二十条 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统筹地区,基金支出包括统筹基金支出和门诊家庭账户基金支出;实行大病统筹或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统筹地区,基金支出全部为统筹基金支出,其中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统筹地区,统筹基金支出包括住院统筹基金支出和门诊统筹基金支出。

  统筹基金支出是指用统筹基金支出的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支出。其中,住院统筹基金支出是指用统筹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住院费用的补偿支出,门诊统筹基金支出是指用统筹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门诊和健康体检费用的补偿支出。

  门诊家庭账户基金支出是指设立家庭账户的地区,用于参合农民门诊费用、住院自负费用和健康体检的支出。门诊家庭账户基金可以结转下年使用,但不得提取现金。

  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银行手续费等工作经费不得在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经办机构要根据统筹地、县财政部门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印章,在每月开始的5日前报送统筹地、县财政部门。

  统筹地、县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对不符合规定的用款申请,地、县财政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监管,及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药费用。通过采取单病种付费、费用总额预付、预付制与后付制相结合等措施,控制医药费用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基金结算

  第二十三条 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包括统筹基金结余(含风险基金)、门诊家庭帐户基金结余。

  第二十四条 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得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其中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不得超过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也不得调拨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统筹基金历年结余;

  (二)按规定程序申请动用风险基金;

  (三)经统筹地、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渠道。

第六章财政专户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专户是统筹地、县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的新农合基金专用计息户。

  统筹地、县只能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县级经办机构收入户汇集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接收本级和上级政府资助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财政专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口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或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基金结算。

  第二十八条政府资助收入由财政部门从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通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直接划到基金财政专户。

  财政专户收到政府资助及农村医疗救助资助等未经经办机构收入户而由财政部门直接划入的收入,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帐,同时,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加盖专用印章后交经办机构记帐、备查。

  第二十九条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支出户的利息收入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

  财政专户产业的利息收入,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帐,同时,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加盖专用印章后交经办机构记帐、备查。

  财政专户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基金结算的支出,应将支付凭证的其中一联或将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印章后交经办机构记帐、备查。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三十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暂付款等。

  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容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要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定期与财政部门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暂付款项要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三十一条 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暂收款项等。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新农合提高统筹级次及其他特殊情况发生时,应当对本级基金进行清算。

  基金清算前应对基金的财务情况进行清理。基金清算时按照补偿参合农民医药费、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垫支的参合农民医药费、支付其他应付款项和暂存款项的顺序进行清偿。基金清算后的余额和基金运行中形成的其他资产、未清偿的债务及有关资料一并转入指定的部门或单位。

第八章基金决算

  第三十三条 年度终了后,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统一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基金当年结余率、风险基金占年筹资总额比率、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际收缴率等有关财务分析指标。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卫生部门审核、汇总并与同级财政部门会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要上报上级卫生和财政部门。第三十五条卫生和财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年度基金财务报告。经办机构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要予以纠正。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六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卫生、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限期改正。对单位以及直接主管人员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 擅自提高、降低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

  (三) 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四) 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或办理结算;

  (五)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补偿医药费用;

  (六)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财政厅和贵州省卫生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我省此前制定的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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