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关于调整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1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5-01-05

关于调整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null

发布日期:2005-01-0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3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税则号列:29291010.下同)征收反倾销税。我署为此发布了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公告。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根据商务部2005年第115号公告,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0日起,将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

    (一)日本公司

    1.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S,

    INC.)12.45%

    2.其他日本公司60.02%

    (二)韩国公司

    1.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Ltd.)4.05%

    2.韩国FINE CHEMICAL株式会社(Korea Fine Chemical Co., Ltd.)5.08%

    3.巴斯夫有限公司(BASF Company Ltd.)15.78%

    4.其他韩国公司61.14%

    二、除上述反倾销税税率调整外,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宜,仍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六年一月九日
办公厅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