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财税[2002]43号 |
法规类型 | 100105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0-01-01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2001]35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在2002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