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8]277号
法规类型 100109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2008-06-19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8-06-1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基层局: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补充通知》(深地税发〔1997〕429号)第一条中,有关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的扣除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停止执行,有关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