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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发票等数据采集软件升级的通告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深国税告[2005]9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12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2005-06-24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发票等数据采集软件升级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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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06-2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发票等数据采集软件升级的通知》(国税函〔2005〕591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原用于采集“四小票”电子数据的《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以下简称采集软件)和《采集软件申报文件检查程序》(以下简称检查软件)进行了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5年7月1日起,纳税人停止使用V2.0和V2.1版采集软件,一律采用V2.2版的采集软件采集电子数据。

    二、纳税人可自行登录深圳国税网站(http://www.szgs.gov.cn)下载采集软件和检查软件。无法通过网络下载新版软件的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拷贝软件安装使用。

    三、纳税人在采集货运发票及废旧物资发票电子数据时,应根据纸质发票票面的实际内容,在采集软件中填写12位的发票代码;

    四、纳税人在申报前应使用检查软件对电子数据进行检查,对检查有误的要按检查软件的提示修改,修改完毕后再进行申报。

    特此通告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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