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保监发〔2007〕119号 |
法规类型 | 102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7-12-03 |
保监发〔2007〕119号
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
为适应人身保险业的新发展和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全面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加强风险评估和风险披露工作,我会对精算报告的编报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精算报告编报规则印发给你们,相关报表详见中国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
自2007年12月31日起,各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精算报告。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的通知》(保监寿险〔2005〕8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请各公司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我会。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点击下载:精算报告编报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