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准标准信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粤价函[2013]434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13-04-28 |
省质监局:
《关于申请重新核准标准信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粤质监财函〔2013〕285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下属单位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在开展标准信息服务时,收取标准信息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按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要求,委托双方应以自愿为原则签订委托协议。
二、收费单位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业务规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收费单位必须按照《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的规定,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的财务报告及成本资料、收入状况报我局备案。
三、以上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由你局重新申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