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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关于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4]42号
法规类型 100103 所属行业 122
有效与否 重庆 发布日期 2004-02-18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关于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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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02-1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2004]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部分区县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过去未按每吨0.60元执行的,从今年1月1日起,一律按本通知办理。

二OO四年二月十九日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财税[2004]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矿煤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统配矿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请示》(渝地税发[2003]97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你市自批准为直辖市以来,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一直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四川省非统配矿煤炭资源税每吨0.60元”的标准执行,法律依据不规范,不明确,给税收政策的执行和征收管理造成不必要的矛盾。

    为保障资源税征管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根据你市非统配煤矿资源税税额的现行征收标准和《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现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煤矿资源税征收税额适用标准为每吨0.60元。

    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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