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 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06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2009-01-03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收入业务的,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照两国协定规定在我国不予征税的,应按照协定规定办理。
二○○九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