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外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范围界定问题的复函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保监厅函〔2008〕280号 |
法规类型 | 102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8-09-25 |
保监厅函〔2008〕280号
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需事先批准的关联交易的范围的界定的请示》(丘博保发〔2008〕09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是审慎监管原则的体现,旨在避免外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等问题,进而维护外资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该条第一款中所称“其他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其他与资产买卖相关的交易。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