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卫生厅制定的《广东省卫生发展“十一五”规划》,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