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住宅建筑设计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沪建建[1996]第0338号 | |
法规类型 | 工商法规 | 所属行业 | 104 |
有效与否 | 上海 | 发布日期 | 1996-04-28 |
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现将《关于〈住宅建筑设计标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建议及时告我委。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关于实施《住宅建筑设计标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住宅建设质量,改善居住环境,满足广大居民对住房套型、面积、卫生、使用、安全、设施和设备等基本功能的要求,全面有效地贯彻上海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08-20-94)(以下简称《标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住宅建设、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标准》的管理。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标办),受市建管办委托负责《标准》实施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制订、发行与《标准》相配套的住宅推标成套施工图及其他构配件标准化文件。
了解住宅新设备、新材料、新配件的发展情况,及时编制相应的标准化文件以利推广应用。
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标准》建造住宅,不得以动迁房等为由任意降低标准。设计单位应严格按《标准》做好住宅设计,不得以建设单位要求等为由任意降低标准。
施工单位必须按图施工,对不符合《标准》的内容可提请设计单位修改或向标办反映。施工过程中不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任意修改符合《标准》的施工图。
第五条 任何性质的新建住宅,都不应低于《标准》中有关下限的规定,各主管部门在审查住宅扩初或方案时,应把《标准》作为重要审查内容之一。
各设计单位在完成住宅工程施工图后,应送市标办审查其设计标准,市标办应在一周内提出审查意见。
凡编有标准化技术文件的建筑配件和建筑制品,应纳入住宅建筑竣工验收内容。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区、县分站及有关专业站在进行住宅建筑验收时,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验收。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设计单位应和施工单位,由市建管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扣证、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的建设单位由市建管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或对其有关工程给予暂停开工或施工的处罚。
第七条 为鼓励住宅设计创作,住宅设计评优自1996年起与其他工程项目的设计评优分开,单独组织进行。评为市级优秀住宅设计的项目,其奖励等同于同级的工程设计。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