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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6号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公告2013年第66号
法规类型 106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3-1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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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11-2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41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41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以及对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的修改(见附件3)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411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411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并自201411起执行。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的小包装酿造葡萄酒(税号22042100)、初级形状的其他丙烯共聚物(税号39023090)、初级形状的充油热塑丁苯橡胶(税号40021914)、其他初级形状的合成橡胶(税号40029911)及宝石或半宝石制品(税号71162000)等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411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411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
?201411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
?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3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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