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