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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转发省局《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4]4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0
有效与否 山东 发布日期 2004-01-07

转发省局《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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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01-0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省局《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鲁地税函[2003]242号)转发给你们,对农村信用社提供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税目规定的业务取得的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请贯彻执行。此外,请于1月14日前将《2003年农村信用社缴纳营业税情况统计表》(EXCLE表样见附件)网报送市局一处。

    附件:《2003年农村信用社缴纳营业税情况统计表》

    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3]242号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积极支持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我省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按5%的税率征收,从而造成多征的营业税,务于2003年12月31日前予以退库,保证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地贯彻执行情况于2004年1月15日之前报省局(详见附表)。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执行营业税法规政策,依法组织营业税收入,坚决杜绝收过头税、混税种、混税目入库等问题。对第四季度特别是12月份营业税收入出现异常情况的地区,省局将进行重点检查,对违反规定征税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2003年农村信用社缴纳营业税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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