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天然卤水资源税额标准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青财税字[2008]1271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3 | 所属行业 | 122 |
有效与否 | 青海 | 发布日期 | 2008-10-08 |
各州、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促进我省矿产资源的合理、节约开发利用,推进经济方式转变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全社会节约环保意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天然卤水资源税额由现行的1元/吨调整为3元/吨,自2008年1 0月1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