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