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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5]144号
法规类型 100109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重庆 发布日期 2005-05-10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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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05-1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3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5〕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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