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6号 |
法规类型 | 海关法规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8-04-21 |
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内用肥旺季,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自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在现有出口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税率为100%。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后,出口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款=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特别出口关税税率)。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见附件。
特此公告。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