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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6号
法规类型 海关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8-04-21

关于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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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4-2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内用肥旺季,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自2008420日至930日,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在现有出口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税率为100%。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后,出口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款=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特别出口关税税率)。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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