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67 | 发文文号 | 浙财教〔2013〕62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13-05-14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意见》(教师〔2012〕13号)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深化教师教育改革,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培养质量,建立重点与全员相结合的常态化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促进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持续提升,全面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2013-2015年省财政安排了教师教育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号),我们联合制定了《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意见》(教师〔2012〕13号)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2013-2015年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为规范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使用绩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培养与培训(以下教师教育均指中小学及幼儿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
(一)突出自主。加大市县在组织开展教师培训和教师教育改革、学校和教师在选择参加培训和参与改革等方面的自主性,引导各地自觉建立完善资金利用和监管机制。
(二)重点引导。加强师范教育课程与培养模式改革,保障全员培训和重点培训的实施,对教师培训重点领域加强引导,推动教师专业发展常态化。
(三)注重绩效。专项资金除继续向农村地区、欠发达地区及薄弱领域倾斜外,重点投向工作质量高、作用发挥好、资源利用效率高的地区和单位。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一)市县教师培训工作因素。以市县教师培训工作总体开展情况以及事业发展年度进步率为主要依据,评定工作绩效,予以奖励补助。
1.因素构成。包括事业发展、培训机构建设与培训质量、经费保障和特色与创新等4个方面(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
2.考核和奖补办法。每年4月底前对各地上年度的教师培训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经过市县自评、“教师培训管理平台”数据采集、省级复核、网上公示等环节后确定得分。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地考核结果安排奖励补助。
3.奖补资金的计算。
某县(市、区)奖补金额=奖补资金总额*该县(市、区)修正后考核得分/∑全省各县(市、区)修正后的考核得分
某县(市、区)修正后考核得分=该县(市、区)中小考核得分*修正系数
修正系数=经济状况系数*教师规模系数
经济状况系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对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08〕54号)有关地区分类,分别确定为一类地区1、0.9、0.8,二类地区0.6、0.4、0.2。
教师规模系数根据各地基础教育(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专任教师人数确定,专任教师人数在10000人以上、8001—10000人、6001—8000人、4001—6000人、2001—4000人、2000人及以下的,系数分别为1.0、0.9、0.8、0.7、0.6、0.5。
各设区市以市本级和区为单位分别考核计分,奖补资金合并下达。
有关考核内容、系数及分值将视教师培训工作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二)省级重点培训因素。主要对市县骨干校(园)长、骨干教师、骨干培训者参加省级培训进行补助。
1.因素构成。包括名师名校长培养和骨干教师省级培训等两个方面。
2.组织实施。省级重点培训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项目招标方式竞争性遴选培训机构。各地按培训名额和条件要求遴选出参训教师(校园长),并由参训教师登录“教师培训管理平台”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
培训名额分配向农村及欠发达地区倾斜。各地应当将民办学校(幼儿园)纳入其中。
3.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
(1)对列入“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的培养对象,在培训周期内,省财政按名校长5万元/人、名师3万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
(2)对参加骨干校(园)长省级培训、学科带头人省级培训、骨干培训者省级培训、特殊教育教师省级培训等的培养对象按标准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2)。各设区市以市本级和区为单位按实际参训人数和标准分别计算补助资金,合并下达。
(3)培训补助实行先缴费后结算的办法。
参加培训的教师(校园长)按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缴费,培训结束后凭收据和培训证明回当地报销。培训机构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11〕258号)的规定执行。
(三)省级重点项目因素。主要对各有关单位承担省级教师培养项目进行补助。
1.因素构成。包括“百人千场”名师送教下乡活动、省级教师培养基地和省级特级教师工作室建设等3个方面。
2.组织实施。
(1)“百人千场”名师送教下乡活动由省教育厅根据各地需求统筹规划,各省级教师培训基地具体组织开展。
(2)省级教师培养基地和省级特级教师工作室,分别由全省承担教师教育任务的高等院校和全省特级教师自主申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方案评审后择优确定。
3.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
(1)“百人千场”名师送教下乡活动经费按5000元/场的标准根据实际送教场次下达。
(2)省级教师培养基地平均每个补助320万元,将依据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和特色高中教育等不同培养类别的不同特点和投入要求,核定各基地具体的补助金额。
(3)省级特级教师工作室按平均每个工作室40万元的标准补助。
宁波市及所辖各县(市)参加教师培训工作考核,但不安排奖补资金,其教师参加省级培训的资金由宁波市承担;并可参照省有关规定开展名师送教下乡、特级教师工作室建设工作,所需经费由宁波市承担。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下达。
市县教师培训工作奖补资金根据考核结果奖补市县。
省级重点培训补助资金根据年初培训计划下达至市县,次年按实际参训人数结算;省级重点项目中的“百人千场”名师送教下乡活动补助资金根据送教计划下达至培训基地,次年根据实际送教场次和支出情况结算。
省级重点项目中的教师培养基地和特级教师工作室项目,经省评审立项后,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分期下达至各教师培养基地和承担特级教师工作室建设任务的学校或教研室。
上述经费均于每年5月底前下达。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
(一)市县教师培训工作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各地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包括骨干教师和校(园)长培训、教师岗位能力提高培训、新教师培训、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培训者队伍建设等。
(二)省级重点培训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参训人员的培训业务费、公务费、资料费、实践活动费、住宿费和伙食费补贴等。
(三)“百人千场”名师送教下乡活动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名师送教下乡活动的管理组织、资料费、送教名师专家食宿补助、上课酬金、交通费用等支出。
(四)省级教师培养基地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专业建设、课程和资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师范生培养体系的改革和建设、教学设施建设、特色项目建设(包括提高办学层次、学术水平,提升教育科研能力、基础教育服务能力、课程改革引领和示范能力)等。
(五)省级特级教师工作室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工作室设施设备配置、实践和集中理论研修、开展学术交流和示范性教研活动、教学改革重点课题研究、出版特级教师经验集或专著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市县教师培训工作奖补资金由市县统筹安排。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与教育部门协商后于7月底前提出经费使用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次年绩效考核自评时附送相应的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二)参加省级培训项目的教师,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报销,所需经费超出省财政补助的,由市县解决。市县财政、教育部门每年1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报告培训和省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三)“百人千场”名师送教下乡活动、教师培养基地建设项目和省级特级教师工作室建设项目需制定实施方案,分年度编报经费预算。各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执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完成后,各地应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书面报告,接受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的检查和验收。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资金的绩效考评和追踪问效。
(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组织力量,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
(二)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缓拨、停拨直至收回补助经费,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1.弄虚作假,骗取资金;
2.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3.资金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4.绩效评价结果差。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年2013年6月14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