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公安部关于乱用警力参与收购农产品等活动的通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公通字[1996]23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23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6-04-0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去年以来,一些地方的基层公安机关特别是农村派出所,受基层党政领导指派,参与收购农产品、处理干群纠纷等活动,引发了多起警民冲突事件,有的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1995年3月17日,广西来宾县石牙乡计划生育工作组到朝南村开展工作时,发现该村几名妇女背着小孩出走欲逃避检查。工作组成员、乡派出所所长霍建很等人上前阻拦。此后该村数百名村民手持刀棒、石头围攻追打工作组人员,霍鸣枪示警无效,开枪击中一村民腹部。待乡政府闻讯派人赶到现场时,霍已被13名村民活活打死,霍所持手枪下落不明。
1995年4月24日,贵州纳雍县锅圈岩乡政府工作人员在收取农民公粮欠款和“五项”提留款时,因工作方法不当与村民发生纠纷,遭到群众的围攻。此后当地派出所前往调查处理时也受阻。7月21日凌晨,纳雍县公安局组织公安民警和乡干部50余人对此次事件的有关人员执行治安拘留时,与几百名村民发生严重冲突,造成村民1死9伤,12名民警、干部受伤,3支手枪被抢的严重事件。
1995年10月初,贵州德江县枫香溪镇长征村数百村民聚众,对镇政府收取“完成烤烟任务保证金”表示不满。10月9日凌晨,德江县委、政府不顾地委领导“必须坚持冷处理原则”和“公安暂不去人”的指示,责成县公安局组织公安民警50余人到该村抓捕6名闹事者时,被群众鸣锣、放火炮包围分隔,3辆汽车被砸,10支枪、51发子弹、4部对讲机被抢。冲突中,16名民警被打伤,8名民警被扣留,1名村民被打死。
1996年1月17日,河南杞县工商局得知葛岗乡和寨村部分农民把棉花外运时,便与县公安局组织公安、武警、工商人员拦堵农民运棉车,由此引发冲突。公安民警开枪示警,打伤一农民,农民则砸坏公安、工商部门的3辆汽车。县公安局随即调集公安、武警40余人,抓走34名农民,没收棉花4.32吨。
动用警力,采取强制手段,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特别是参与农村粮食、棉花、烤烟、蚕茧等农副产品收购活动,危害很大,影响很坏,败坏党的威信,影响党群、干群关系,也直接影响公安机关形象,已经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注。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转发〈农业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当前减轻农民负担的情况和今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6]6号)中明确指出:“一定要讲究工作方法,非常谨慎地处理好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问题,绝不允许动用专政工具,动用公安、武警、保安人员,动用枪支、警棍等,绝不允许非法抓人、铐人、关押人和收取农民家中的财物,如有违犯,严惩不贷。”公安部重申: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它的执法工作、人事任免由县市公安局(含分局)负责指挥和管理,它的经费由县、市(含区)财政负责保障。公安部重申绝不允许乱用警力和采取强制性手段参与向农民摊派、集资、收费以及收购农产品等活动。对因一些基层干部违反党中央、国务院规定,肆意加大农民负担,或因工作作风简单、粗暴,甚至目无法纪,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等引发的农民群体性事件或过激行为,一定要坚持教育、疏导的原则,绝不允许动辄抓人、铐人、关押人和扣留、收取农民家中的财物。地方党政领导如要求公安机关参与此类活动时,公安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拒绝执行,并报上级公安机关。今后再发生公安民警因参与非警务活动而引发事端的,一律追究有关公安机关领导的责任。
此通报请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各地要及时传达到县级公安机关基层所队,并按照中办发[1996]6号文件精神进行自查,立即纠正。对自身违反规定向农民集资摊派,以及涉及农民切身利益而进行的非警务活动,应立即停止,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