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独立学院收费不宜使用财政票据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沪财库[2008]31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17 |
有效与否 | 上海 | 发布日期 | 2008-06-30 |
市财税三分局、财政票据中心: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财政部关于独立学院不宜使用财政票据的通知》(财综[2008]27号)转发给你们,请在《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核发、年审,以及财政票据发放时严格把关,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