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7]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