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手续费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发[1992]411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2-02-26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中仍有委托代扣的形式,需要明确代扣手续费的提支问题。由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由建筑税演革过来的,因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手续费的提支,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可以比照原建筑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