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粤地税发[2009]110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09-06-08 |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我省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为:(一)东莞市、中山市企业的资产损失审批权限由东莞市、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报省局备案;(二)省属企业的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由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确定,报省局备案;(三)其余各市的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由县(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二、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我省税务机关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