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回聘职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长地税函[2003]11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9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吉林 | 发布日期 | 2003-04-22 |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局、所):
经市局研究,现对回聘职工取得的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回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的,回聘职工个人与回聘单位形成了一种雇佣关系,其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回聘单位没有办理用工手续的,回聘职工个人与回聘单位没有形成雇佣关系,其取得的收入属个人独立从事某项劳务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