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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粮食厅关于规范我省垦区、劳改和劳教农场销售粮食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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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3-06-2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计委、工商局、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省司法厅:

    为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的流通秩序,现就我省垦区、劳改和劳教农场销售粮食使用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垦区、劳改和劳教农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粮食经营、加工企业,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粮食,一律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非一般纳税人的粮食,一律使“黑龙江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二、我省垦区、劳改和劳教农场,从事粮食经营、加工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包括免征增值税的企业)销售粮食,一律使用“黑龙江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三、自2003年7月1日起,我省垦区、劳改和劳教农场销售粮食一律停止使用“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和“批发市场交易证明”。各地国税局和工商局要做好“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和“批发市场交易证明”的收缴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四、其他事项按照黑计市场[1998]955号文件执行。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粮食厅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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