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重新明确铁路系统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单位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沈地税函[2005]234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2 | |
有效与否 | 辽宁 | 发布日期 | 2005-12-12 |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铁路系统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单位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298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省地税局重新确定的《铁路系统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名单》界定征免,对已不在名单之列的单位应恢复征税。
二ΟΟ五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