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税总函〔2015〕511号 |
法规类型 | 100111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15-09-23 |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5〕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镇分别规定了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