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