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联合公告2013年第16号(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与HS编码联动调整)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海关法规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13-01-22 |
根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经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下简称:法检目录)作了对应调整。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本公告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