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7号(关于稀土产品出口申报要求)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海关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1-05-27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7号(关于稀土产品出口申报要求)

null

发布日期:2011-05-2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为加强和规范稀土以及稀土相关产品的出口管理,在稀土及相关产品出口时(具体商品见附件),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11年版)要求的要素填报外,还应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填报本公告涉及的商品总的稀土元素重量百分比含量,以“[A]”表示,具体为:“[A]:  %”。 

本公告内容自20116月 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稀土及相关产品目录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