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内地民族班生均综合定额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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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11-1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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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教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5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内地有关城市开办新疆高中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教民〔2000〕2号)和《关于扩大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规模有关工作的意见》(教民〔2010〕10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工作,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我市举办内地民族班定额经费补助实际支出情况,结合我市近年来物价水平的上涨等因素,为保障我市内地民族班正常运行,现将内地民族班生均综合定额补助标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内地民族班是指为了落实中央政策要求,由市级教育部门下达各区县教育部门任务,各区县开办的新疆班、西藏班和青海班等少数民族班。
二、2014年1月1日开始,市级财政对内地民族班生均综合定额补助标准由原17000元/生.年调整为25060元/生.年,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
三、内地民族班生均综合定额补助内容包括:
(一)承担内地民族班教育教学任务人员经费,包括:教师绩效工资、各种津、补贴等,人员经费标准按照属地化原则,参照各区县人员经费标准执行;
(二)内地民族班公用支出,包括:公摊的各种水、电、气、暖等费用;
(三)内地民族班学生支出,包括:学生伙食费、书本资料费、校服费、假期活动经费、医疗保险费等。
四、各区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足额将内地民族班生均综合定额市级补助经费拨付到学校,加强经费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力度。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各项财经政策,科学管理和使用,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定额开支范围,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内地民族班生均综合定额市级补助经费执行中涉及“三公经费”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区(县)有关政策规定。
六、内地民族班生均综合定额市级补助不得用于基本建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经费列支项目在实施时符合区(县)政府采购要求的要严格按照区(县)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形成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区县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内地民族班生均综合定额市级补助经费结余资金,要严格按照市、区(县)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区(县)财政局、教委要严格审核开办内地民族班学校申报基础信息,避免虚报人数等情况的发生。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