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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公司公告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通知[失效](2002.4.5)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证监发行字[2000]141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0-10-26

关于公司公告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通知[失效](20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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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10-2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近年来,对拟发行上市公司的各种举报呈明显增长趋势,为防范化解证券市场风险,打击新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的弄虚作假行为,我会在强化信息披露监管的同时,根据群众举报,对有关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了严格核查。为加大社会舆论监督力量,尽可能使拟上市公司的举报问题在其申请发行上市文件正式申报前得以解决,提高新股发行上市透明度和审核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派出机构应督促辖区内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公告其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须公告的拟上市公司包括:

    (1)自派出机构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尚未向我会报送正式申报文件的1997年度计划指标内的企业;

    (2)按照《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辅导协议已在我会地方派出机构备案且辅导满六个月的企业。

    二、公告信息中必须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

    三、当地主要报纸是指省级报纸,如拟上市公司法定住所(注册地)不在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还须在公司住所所在县、市的主要报纸上进行公告。

    四、 公告须连续刊登三次。

    五、 公告费用由拟上市公司负担。

    六、请各地派出机构根据所在地拟上市公司数量的情况,分期分批安排公告。

    公司在报纸上公告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后,各派出机构收到有关举报,应按职责分工,尽快严格进行核查,并将举报内容和调查结果在改制调查报告或辅导调查报告中进行专题反映。

    关于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告(参考格式)

    XX股份公司已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接受有关证券公司辅导超过六个月),正在准备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要求,为提高股票发行上市透明度,防范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公司愿接受社会各界和公众的舆论监督,以促进本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XX股份公司主要发起人为XX、公司住所XX、法定代表人XX.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XX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的举报电话为:XX,通讯地址为:XX.特此公告。

    XX股份有限公司
二000年 月 日

    200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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