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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松麻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3]615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20
有效与否 安徽 发布日期 2003-10-1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松麻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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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3-10-1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芜湖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开松麻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芜国税发[2003]154号)悉。经调查了解,开松麻是苎麻或苎麻掺入少量棉花、麻的下脚料及化纤等,通过清弹机设备加工而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该产品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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