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北京海关各隶属海关办事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海关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27日 附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