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8]1084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8-12-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null

发布日期:2008-12-3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收优先权是否包括滞纳金的请示》(粤国税发〔2008〕2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强制执行、出境清税、税款追征、复议前置条件等相关条款都明确规定滞纳金随税款同时缴纳。税收优先权等情形也适用这一法律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