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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潘渡校区三楼厨具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颁布单位 170 发文文号 闽财购〔2013〕34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福建 发布日期 2013-07-06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潘渡校区三楼厨具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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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7-0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潘渡校区三楼厨具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福州奋达伟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闽侯铁岭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林群武

联系电话:0591-87244488

 

被投诉人:福建省金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六一北路92号实发大厦十八楼

法定代表人:钱金平

联系电话:0591-87580399

 

被投诉人: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江厝路黄埔19

法定代表人:黄克安

联系电话:0591-87726654

 

投诉人福州奋达伟业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奋达伟业)因对被投诉人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下称福建商专)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金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称金丰招标)组织的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潘渡校区三楼食堂厨具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FJJF20130108,下称本项目)招标文件条款设置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3524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13524正式受理后,即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意见,并提供了招标文件等相应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相应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奋达伟业投诉称:

本项目招标文件条款设置不合理,损害了该公司的权益。理由如下:

一、招标文件“B3、防辐射检测报告(满分3):根据投标人提供商用电磁蒸柜灶、商用电磁炒灶、商用电磁低汤灶产品由国家电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发布的防辐射检测报告的得3分,缺一项或一项不合格扣1分,扣完为止,(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满分3)”和“C1、企业综合实力(满分6) (6)根据投标人提供商用电磁灶产品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得1分(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原件备查。满分1)。注:投标人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未提供或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不得分”两项条款要求第三方为投标供应商提供专项证明作为评分条件,违反了《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二)》(闽财购[2008]31号)中“四、招标文件中对供应商资格有要求的,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国家标准或要求设置,如果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要求的,要按照相关部委出台的行业标准和要求进行设置,除此之外的各种认证不得作为资格条件或商务部分的评标因素,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投标供应商外的第三方为投标供应商提供专项证明材料”的规定。并且“C1、企业综合实力”第6项要求投标人提供商用电磁灶产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而商用电磁灶不属于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且无认证依据,因此该条款也违背了《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二)》(闽财购[2008]31号)的规定。

二、投诉人奋达伟业认为招标文件“C、商务部分评分”中“C2、业绩”部分“根据投标人提供2010年度至本次投标截止日期,日期以验收报告为准,由投标人所完成的同类项目的业绩情况进行打分,每提供一份单项合同金额大于等于200万元人民币的得1分,满分3分”的条款,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含有倾向性和排斥性内容。

三、投诉人奋达伟业认为招标文件“C3、本地化服务”部分“为保障本地售后服务的便捷性,评委会根据各投标人在福州市内提供售后服务的机构设置情况进行评分,售后服务由投标人在福州市内的企业本部直接负责的得1分;售后服务由投标人在福州市内设立的分公司负责的得0.5分;其余情况本项不得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工商管理局出具的机构设置证明复印件,否则本项得0分”的条款,体现的不是本地化服务内容而是倾向性内容。被投诉人金丰招标在给投诉人奋达伟业的质疑回复函中答复称“本条款所指福州市内已包含五区八县,凡属于福州市五区八县的投标人均可以得分”,投诉人奋达伟业认为福州市内和福州市五区八县有着明显的行政(或地理)区域差别,不应由被投诉人金丰招标来划分。

综上,投诉人奋达伟业认为本项目上述条款设置不合理,应予以调整。

被投诉人福建商专针对投诉人奋达伟业的投诉,答复称:

一、招标文件“B3、防辐射检测报告”条款是对投标产品的要求,证明投标产品达到防辐射要求,不存在所谓投标供应商外的第三方为投标供应商提供专项证明材料的情况。

二、招标文件“C1、企业综合实力”条款是要求投标产品达到国家强制性认证,不存在所谓投标供应商外的第三方为投标供应商提供专项证明材料,符合《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编制指引》。

三、招标文件“C2、业绩”条款只是作为评分,并非资质要求,符合《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编制指引》。

四、招标文件“C3、本地化服务”条款所指的福州市内已包含五区八县,凡属福州市五区及八县的投标人,均可以得分。

综上,被投诉人福建商专认为电磁炉产品为本次招标的主要设备之一,其相对技术含量较高,招标文件技术及商务评分中所涉及电磁炉的证书、报告均考虑其产品的可靠性、成熟性,以考虑所投产品的综合性能,不存在第三方为投标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之说,也没有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没有任何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被投诉人金丰招标针对投诉人奋达伟业的投诉,答复称:

一、招标文件“B3、防辐射检测报告”条款是对投标产品的要求,证明投标产品达到防辐射要求,不存在所谓投标供应商外的第三方为投标供应商提供专项证明材料的情况。

二、招标文件“C1、企业综合实力”条款是要求投标产品达到国家强制性认证,不存在所谓投标供应商外的第三方为投标供应商提供专项证明材料,符合《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编制指引》。

三、招标文件“C2、业绩”条款只是作为评分,并非资质要求,符合《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编制指引》。

四、招标文件“C3、本地化服务”条款所指的福州市内已包含五区八县,凡属福州市五区及八县的投标人,均可以得分。

本机关审查了招标文件及相关当事人的说明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投诉人奋达伟业的投诉事项作出如下认定:

一、关于招标文件“B3、防辐射检测报告”和“C1、企业综合实力”条款是否违反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问题。

1、本项目招标文件“B3、防辐射检测报告”对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上的要求为:投标人提供商用电磁蒸柜灶、商用电磁炒灶、商用电磁低汤灶产品由国家电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发布的防辐射检测报告。此项条款在内容上并非要求投标产品生产商为本项目专门出具相关证明,且该条款系作为技术部分评分条件,非资格条件或商务部分的评标因素。因此,该条款在内容上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二)》(闽财购[2008]31号)的相关规定。

但该条款在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形式上的要求为: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标准的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投标人可为投标产品的供货商或制造商,因此,对于投标人非投标产品制造商的,要求投标时提供投标产品相关检测报告和认证证书原件备查,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二)》(闽财购[2008]31号)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应确保投标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2、“C1、企业综合实力”第(6)项条款要求投标人提供商用电磁灶产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投诉人在投诉处理期间向本机关提供了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9号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其中第七类“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中第11项“电磁灶”的“备注”部分标注为“不包括商用电磁灶台等”,用于证明商用电磁灶产品为非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同时,在投诉处理期间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就商用电磁灶产品属于国家强制认证产品提供相应证明。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及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二)》(闽财购[2008]31号)的相关规定,该条款不应作为资格条件或商务部分的评标因素。

二、关于招标文件“C2、业绩”条款是否违反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问题。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投诉人提出的本项目招标文件“C2、业绩”条款“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含有倾向性和排斥性内容”的依据不足,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招标文件“C3、本地化服务”条款是否违反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问题。

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可要求澄清。要求澄清应按投标邀请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将视情况在投标截止时间15个日历日(如至原定截止时间不足15个日历日,则需延长开标时间)前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所有投标人,并在采购信息发布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被投诉人金丰招标于201369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补充公告,声明“C3、本地化服务”条款所指福州市内已包含五区八县,凡属福州市五区及八县的投标人,均可以得分。该补充公告已成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各投标方有约束力。因此,投诉人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奋达伟业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被投诉人福建商专、金丰招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的“B3、防辐射检测报告”、“C1、企业综合实力”第(6)项条款进行修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7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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