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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闽地税法[2003]6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17
有效与否 福建 发布日期 2003-08-24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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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3-08-2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3〕82号)摘转如下:

    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下同)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希知照。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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